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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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