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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03-10-15 【生效时间】 2004-01-01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排水管理,废气管理,噪声,餐厨垃圾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5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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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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