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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12-23 【生效时间】 2015-02-01 【关键词】 劳工,综合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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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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