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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市安监局关于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安监综〔2015〕12号
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
根据《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存缴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为督促并方便企业执行好此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可以自行选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作为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在许可过程中需提醒企业履行《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证由企业保存备查;
三、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自行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存缴银行。其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按照《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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