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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 463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会同我部已将切块资金的预算下达到各省 (区、市),按项目补助的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也即将下达。为了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力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尚未建立省级地质灾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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