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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0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6-08-15 【生效时间】 2006-08-15 【关键词】 微生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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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sunny ji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0号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高 强

2006年8月15日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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