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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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