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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发布)
【发布部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3]28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3-10-10 【生效时间】 2003-10-10 【关键词】 环境,废弃物管理,危险废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2021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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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医发[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    生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 别

特  征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

(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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