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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权限建立消防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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