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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
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东江水系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惠州市辖区内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第三条 水系各河段水质按《广东省水环境规划》的规定,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标准,企业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制》(db44/26)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四条 流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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