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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2016〕30号 【适用区域】惠州市
【发布时间】 2016-03-11 【生效时间】 2016-03-11 【关键词】 资源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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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

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东江水系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惠州市辖区内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第三条  水系各河段水质按《广东省水环境规划》的规定,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标准,企业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制》(db44/26)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四条  流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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