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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企业: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健康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对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开辟或调整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集装箱班轮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7日前,将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报给为其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受理机构)备案;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变更或停止经营的7日前,报备案受理机构备案。
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受理。
二、备案范围和义务人
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包括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内贸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外贸集装箱内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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