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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9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庆军
2015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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