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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6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9-10-13 【生效时间】 2010-01-01 【关键词】 安全,其它安全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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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64 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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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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