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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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