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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3 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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