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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 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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