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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8-08-18 【生效时间】 2008-09-01 【关键词】 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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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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