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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1-05-04 【生效时间】 2011-07-01 【关键词】 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2015-05-26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2015-07-01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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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修订)》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2015年7月1日生效: 1.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任职”。

2.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3.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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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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