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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适用区域】齐齐哈尔市
【发布时间】 2018-10-30 【生效时间】 2018-10-30 【关键词】 环境,水及废水管理,排水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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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使用、维修、保护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污水、雨水泵站,排水管网(含并网的用户支线)、沟渠、检查井、收水井及其附件、闸门、起调蓄作用的滞水池和天然水泡、氧化塘、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有偿服务,污、废水点(源)分别治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并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对用户支线和区排水设施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职能。

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明渠、滞水池及道路侧沟等排水设施的清障、清淤和养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畅通和设施完好。

县(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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