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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修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5-09-14 【生效时间】 2005-12-01 【关键词】 环境,辐射环境,安全,作业安全,辐射作业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2014-07-29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2014-07-29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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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3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作了修改,具体如下: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9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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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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