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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海域污染,保护海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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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