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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3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二、将附件6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
本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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