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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条件和经费,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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