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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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