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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7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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