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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0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7-09-25 【生效时间】 2008-01-01 【关键词】 排水管理,废弃物管理,资源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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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7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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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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