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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〇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特区城市园林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区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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