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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修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11-11-29 【生效时间】 2012-01-01 【关键词】 安全,特种设备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0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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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其中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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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0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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