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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融入素质教育和校园文明建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设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应用信息技术,远程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办理其他交通服务管理业务。”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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