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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 45437-2025)的政策解读(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5-06-23 【生效时间】 【关键词】 环境,辐射环境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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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既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也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标准的修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对核设施退役后的场址残留放射性水平进行规定,是我国对核设施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在发布《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之前,我们使用的是《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来规范退役场址放射性残留水平,应当说hj53-2000在我国的核设施退役工作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核设施退役实践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hj53-2000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情况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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