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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2025年4月27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防治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遵循综合利用、全程监管、污染担责的原则,促进工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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