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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令 43号《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1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年3月17日
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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