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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13日
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报废回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两轮自行车。
在《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延长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陕公通字〔2022〕19号)中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悬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车辆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科学规划、依法规范,疏堵结合、协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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