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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综合篇2025年版)》的通知
深交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综合篇2025年版)》,现予印发,有关事项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修改)第六十六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2021〕5号)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可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涉及证件、备案等手续办理的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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