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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和《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建〔2024〕2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二)本通知所称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三)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及以下)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通知。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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