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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24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4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4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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