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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9月10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9月10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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