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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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