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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闽环规[2024]3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6日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普通程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基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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