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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15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损坏供水设施和非法取水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安全。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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