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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2023)解读
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管理,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将于2024年5月24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制定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内容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标准制定背景
山东省是海水养殖大省,池塘、工厂化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饲料、渔药等)、排泄物和生物残骸等造成养殖尾水中氮、磷浓度较高,直接排放入海容易对局部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然而,原农业部出台的《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管理,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以及2021年省总湾长会议要求,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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