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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湛江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19年发布)
【发布部门】湛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湛府通[2019]32号 【适用区域】湛江市
【发布时间】 2019-11-18 【生效时间】 2019-11-18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移动源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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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湛府通〔2019〕32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机械。

二、禁用对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的iii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范围(附地图)

(一)湛江市区主城区片:国道325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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