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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工作部署,结合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我厅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的,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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