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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沪府令[2021]59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1年12月21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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