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法规标题】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 【适用区域】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1-07-02 【生效时间】 2021-08-03 【关键词】 安全,事故与应急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2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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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7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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