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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7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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