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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字号】 浙应急法规[2021]14号 【适用区域】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01-29 【生效时间】 2021-03-01 【关键词】 安全,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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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发布)

浙应急法规〔2021〕14号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9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部署,深化应急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依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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