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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20]219号 【适用区域】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0-08-17 【生效时间】 2020-08-17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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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办函〔2020〕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司法厅、财政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7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以及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与磋商、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赔偿资金管理、信息公开、事件报告等。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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