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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1-05-18 【生效时间】 2001-05-18 【关键词】 劳动权益保障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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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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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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