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与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和掺烧其他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标准执行。
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锅炉或工业炉窑,当掺加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浏览法规全文请
登录。还没有一点通账号?立即
注册体验
15天的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