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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6-12-31 【生效时间】 2007-03-01 【关键词】 其它类别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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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93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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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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