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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94-01-28 【生效时间】 1994-01-29 【关键词】 其它类别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2011-07-19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2011-09-01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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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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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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